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人专〔2008〕152号和 浙人专[2007]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事厅决定在全省逐步换发由省人事厅监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将我市统一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于2006年年底之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二、换证程序
1、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件1),内容按填表说明(附件2)的要求逐栏填写,同时提供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写好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贴在信息表规定位置)及同版本的电子照片一份(要求jpg格式,用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约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或照片尺寸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必须为10K以内)。《信息表》、电子照片、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公布文件的复印件一并交给单位审核。
2、单位对《信息表》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同时将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相应的公布文件的复印件、电子版照片、《杭州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送至各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经核对无误后盖章汇总,将《信息表》、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的公布文件的复印件、电子版照片、《杭州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含电子版)、《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报市人事局科技人员管理科审核。无主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将上述材料直接报市人事局科技人员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
3、根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7﹞178号文件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换证5元/本,新发证书10元/本,全部交到省人事厅)。新证书由市人事局发至各主管部门,同时收回旧证书,旧证书由市人事局负责统一销毁。
三、其他事项
1、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先办理确认手续后才能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5)和《信息表》,并附上原高级资格证书原件、评审表(或公布任职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和《花名册》,逐级审核上报,经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已办理过确认手续的,附上经省人事厅审核盖章后的《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复印件和《信息表》,按换证程序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遇遗失,需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发证书,由当地人事部门逐级上报省人事厅补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换证材料收取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联系电话:64722882
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德市人事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