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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时间:2008年6月12日 作者:
建德市人事局文件
建人字[2008]21号
关于建德市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职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杭州市人事局(杭人专[2007]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职称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问题
(一)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国家已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不能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应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有的专业确有实际情况,经杭州市人事局批准,可通过“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办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再申请。对专业性不很强的行业,大、中专毕业生学用专业不对口,经考核胜任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比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资格的规定时间推迟一年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建筑工程、卫生等系列除外)。
(五)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需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可从建德人才网——职称管理栏目上下载)一份,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事局进行认定,市人事局于每年的2月、7月和11月进行发文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凡符合规定报考条件并参加了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级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企业与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经考试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事局核定的中级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分别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
(1)年满50周岁。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3)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
(4)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5)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6)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经考试取得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图书资料、档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
(8)经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临床中医、中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50周岁。
(2)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4)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5)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经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试在三年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7)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德市人事局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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