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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转递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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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年7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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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中心凭流动人员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 二、中心收到寄来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并对档案编号,归入中心流动人员档案序列。 三、中心如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四、中心转出档案应先通过机要转递或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五、中心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六、中心档案寄出时应根据要求对档案登记,并在档案中加入《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专人送取的档案按保密材料要求包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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