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聘用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须经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四、凡属于应归入流动人员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六、档案材料在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应归入本人档案。 七、在整理档案过程中,不得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八、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将材料送交人才中心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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