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4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当前,随着我市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对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等精神,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政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
机构编制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承办。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都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定,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本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市级副局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级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级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区、县(市)副局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副局级事业单位规格的确定,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县(市)可在上级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合理分配和调整使用同一行政层级行政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使用要逐级上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县(市)事业编制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
坚决杜绝机构编制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各地各部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包括各类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会议、部门会议)不得就具体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等作出规定,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坚决制止“条条干预”,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领导职数配备等进行干预。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专职人员等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专职人员等作为“责任状”、“政绩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依据。
二、加强对职能、机构、编制的管理
(一)合理配置职能。职能配置应当根据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坚持“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并以宪法、法律法规或各自章程为依据。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责可以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合理确定,但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不得失责或越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交由一个机构承担,确需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应当分清主管机构和协办机构,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报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决定。
(二)规范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综合设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新增机构,不得突破批准的机构限额,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一般不再设置下属二级内设机构。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简练,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规格相称,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和提高机构规格。各区、县(市)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
规范合署机构和挂牌机构设置。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人、财、物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并只能设一个党委(党组)和一名正职领导,不得搞“明合暗分”;严格控制行政机构增挂牌子,确因法律法规或工作需要挂牌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把挂牌机构作为实体机构,另行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
(三)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各级行政机构使用国家下达的行政编制。区级编制由市分配下达,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区、县(市)不得擅自突破上级下达的编制,自行核定行政编制,也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原则上应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不得挤占或擅自挪用专项编制、单列编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领导职数核定应以人员编制为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都要按“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拟定和配备领导干部。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上级有规定外)的党委(党组)书记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编制清理工作,核销各类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对超过上级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必须利用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确保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今后,不允许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其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确保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四)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宏观调控。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着重于完善和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控制监督管理类、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机构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从严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确定机构规格;要注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对同一归口部门内职能交叉重叠、相同或相近的机构,要予以归并和重组,原则上只设一个同类机构。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企改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新设置的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一般应首先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事业编制的核定,上级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严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要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优化结构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定编。乡镇事业单位要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厅字〔2007〕2号、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浙委办〔2007〕98号等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法规精神,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的要求,积极探索机构编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有效办法。做好现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加强对事业机构定编标准的研究,适时研究制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强化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一一对应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健全编制、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执法,把经常性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工作结合起来,依法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协调、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协调、约束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按照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考录和调配人员、任命干部、确定工资,把好入口关。要将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擅自设立的机构,不予安排人员;对擅自超编增加的人员,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安排预算和核拨经费,并纳入统发工资;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和擅自超编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劳动保障、公安、银行等部门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设立的机构,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擅自超编增加的人员,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况列入党纪政纪检查内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督查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督查,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重要保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要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 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互相监督,实行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计划、财政预算管理相配套的动态监管,随时掌握编制与实有人数变化情况,防止“吃空饷”现象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制、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对超编进人,超越职权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违反领导职数配备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机构编制,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不按规定核拨经费、开设工资账户、迁移户口、办理社会保障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党委、政府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参谋机构,担负着推进和保证党的领导体制、执政体制建设的重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全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推进改革与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要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作风,创新机制,加强协调,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工作。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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