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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时间:2008年8月8日 作者: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高我市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省、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建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建德市户籍人才在我市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的凭证。
    二、《居住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2年,少于2年的应与用人单位聘用(劳动)合同的期间相一致。
    三、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建德市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可放宽至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近两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四)被评为县(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等。
    (五)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市急需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七)个人在我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
    四、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条件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条件的,申请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
    (三)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开业的相关证明。
    (五)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六、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申领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七、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须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八、《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人事局和公安局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九、《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办证窗口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十、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我市到其他地方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公安局注销,同时报告市人事局。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市落户的,市公安部门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十一、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杭州市、建德市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二)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报建德市“282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选。
    (三)可以按规定申请市各类科研成果项目。
    (四)可以在本市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市教育局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市教育局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五)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参加本市公务员招考。符合本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六)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建有个人医疗帐户的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
    (八)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九)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
    (十)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入户。
    (十一)持有《居住证》并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十二)国家、省和杭州市及我市对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持有《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市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居住证》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为申领人骗取办理《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材料申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居住证》的,由市公安局缴回《居住证》。
    十四、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十五、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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