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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8年8月8日 作者: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以下意见。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专业培养或专门训练,具有某种专业知识、专门才能的人才。要努力建设一支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到2010年,我市专业技术人才总数要达到30000人,年均增长5%。
    第三条  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在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较强科研开发能力的各类专家学者。
    第四条  简化人才引进手续,畅通人才渠道。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录用聘用手续直接办理引进人才户口迁入手续。引进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市落户,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帮助其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  引进人才暂无法转户口或人事关系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外来人才居住证》,其工作、生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子女学习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引进人才在不能办理正常调动手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引进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市人才服务中心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工资档案关系,确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来我市之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六条  积极倡导柔性流动和人才共享的引才模式。鼓励各类专业人才以参与课题研究、短期聘用、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市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鼓励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带项目或科研成果来我市进行投资创业。 
    第七条  正确处理引进人才与现有人才的关系,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就业渠道;加大企事业单位闲置、富余专业技术人才盘活力度,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注意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第八条  加大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队伍的培养。在着力培养省“151”、杭州市“131”培养人选的同时,要通过滚动实施“282”人才工程,加快我市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282”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每人培养经费分别为30000元和20000元,用于培养人选的学习、科研活动,其中政府分别承担10000元和5000元;第三层次培养经费不少于3000元,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市政府为部分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发放津贴,具体标准为: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300元;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或杭州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200元;入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或建德市“28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100元;入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或建德市“282”人才工程第二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50元。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享受津贴人员进行调整。
    第九条  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要为其培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企业应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业余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属于卫生、教育系统的,市政府每人补助2000元,主管部门每人补助2000元;其他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4000元的补助,上述资金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困难。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向市人事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本市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其在本市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凡属一次性支付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其购房后五年内,可按其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金额用于奖励给本人作为购买住房补贴,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所购住房房价。对短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周转用房或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有条件的乡镇要多方筹措资金,建造人才公寓,或根据需要购置人才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
    第十一条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的专业技术人才薪酬机制。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绩效考核办法,用人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根据岗位责任、专业技术人才绩效、同类人才的平均薪酬标准,自主决定专业技术人才的薪酬、待遇和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以及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股权、期权等多元化分配方式。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收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打破人才的单位、部门和身份界限,放开专业技术人才的兼职政策。引导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广泛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市财政给予一定的金额资助。经国家外专局或省外专局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每项资助10000元。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事业单位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建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要树立“能力本位”的激励导向,按照知识、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来奖励人才。每两年评选出10名优秀科技工作者“突出贡献奖”,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市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起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进一步发挥人才网站的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有序地流动。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建德市委办公室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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