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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8年8月8日 作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证,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党政人才主要是指在任的市管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市级机关部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实行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到2008年,乡镇(街道)、市级机关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要形成以4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年龄梯次结构,并不断推进干部的年轻化。市管领导干部全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1969年以后出生的,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968年底以前出生的,要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要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历。女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要按照上级的比例要求配备。
    第四条  到2008年,全市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要占90%以上,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要达到45%以上。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才要按照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保持常量,并在领导素质、专业、年龄和性别结构等方面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基本适应。
    第五条  紧紧围绕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熟悉法律、经济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党政人才要逐年增加,努力使党政人才的整体素质适应我市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第六条  加强培训教育。每年抽调五分之一以上的在职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学分制度。在充分发挥党校干部培训主阵地作用的同时,积极拓宽培训渠道和创新培训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
    公务员必须参加更新知识、任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的受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2学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在录用后的一年内接受初任培训。
    积极鼓励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所在单位要给予必要的学习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今后,凡没有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党政领导人才和后备人才,分批公派选送到重点院校研修深造或出国(境)培训。
    第七条  加强培养锻炼。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岗位锻炼,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针对个体不同特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分类教育,探索个性化培养路子。对党政正职领导人才要进行重点培养和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坚持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原则,及时把那些政治可靠、群众拥护、能力最强、最有活力的干部配备到党政“一把手”位置上来。进一步加大正职领导岗位的公选力度,提高年轻正职领导干部的比例。
    第八条  加大年轻干部和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要按照“站高一步,看远二步,想深三步”的思路,切实抓好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继续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通过党校培训、在现职岗位上压担子和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途径,加强培养,提高素质。同时,要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及时调整充实后备干部队伍,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名单,尤其要充实一批熟悉宏观经济管理、金融、城管城建、外经外贸、科技、法律等方面工作的干部。重视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基地建设,每年继续选派一批后备干部到企业、社区、农村、经济综合部门挂职。对有发展潜力的党政正职后备人选,要有计划地加快岗位交流,安排到关键岗位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加强锻炼。积极探索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办学新思路,创新培训方法,提升培训质量。
    第九条  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对《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改革措施,要认真执行;对《干部任用条例》已作出原则规定,我市已经在实践中进行探索的改革措施,如干部考察责任制、试用期制、辞职制度、任期制等,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对干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改革中推进《干部任用条例》的落实。
    第十条  建立正常的公务员补员、交流机制,不断优化结构。通过公开选拔、公开招考,录用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不断改善党政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其中紧缺专业公务员的招考比例要占当年招考总量的30%以上。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领导岗位,可探索采取“政府雇员制”和“聘任制”的办法解决。继续推进市级机关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调配力度,采取定期交流或岗位轮换和跨部门竞争上岗等形式,提高党政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调整各类人才在部门和乡镇之间的结构,努力实现党政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不断完善考核办法。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完善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努力树立“靠实干出实绩,凭实绩用干部”的良好导向。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重效能、重业绩,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公开投诉电话查处、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和在突发性事件、重大工作中的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加权,并做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努力建立一套全方位的、客观公正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方法。干部考察要适应评价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考察持证上岗人员的素质,不断创新考察工作方法,提高考察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和辞职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务员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强教育、管理,奖优汰劣。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建德市委办公室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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